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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3小時訓練課程〗安全管理類(3)職安衛管理系統實務課程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在您提供個人資料予本署前,依法告知下列事項:

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因115年高風險產業本質安全提升計畫項下勞工安全衛生促進與安全衛生管理相關知識或技術推廣課程而獲取您下列個人資料類別:【姓名、性別、職業、連絡方式(包括電話號碼、E-MAIL、工作地址)等,請依實填列】,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

二、本署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依本署隱私權保護政策,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三、本署將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四、除蒐集之目的涉及國際業務或活動外,本署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五、本署將於原蒐集之特定目的、本次以外之產業之推廣、宣導及輔導、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之目的範圍內,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六、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您的個人資料向本署(聯絡管道:02-89956666)或本署委託之專案管理單位(聯絡管道:03-4224090),行使之下列權利: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五)請求刪除。

您因行使上述權利而導致對您的權益產生減損時,本署不負相關賠償責任。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 條規定,本署得酌收行政作業費用。

七、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八、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九、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3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十、若您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本署將無法為您提供特定目的之相關業務。

十一、本署因業務需要而委託其他機關處理您的個人資料時,本署將會善盡監督之責。

十二、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且同意本署留存此同意書,供日後取出查驗。

個人資料之同意提供

一、本人已充分知悉貴署上述告知事項。

二、本人同意貴署蒐集、處理、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目的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