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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轉知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署(CBP)發布「進口強迫勞動產品」301條款關稅指引,請查照

轉知全國工業總會來函,有關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署(CBP)於本(115)年7月23日發布旨揭課稅指引,提供進口商、報關行及申報人申報美國調和關稅表(HTSUS)之依據。

凡自美東時間本年7月24日凌晨12時01分起,自全球60個經濟體進口供消費,或自保稅倉庫提領出倉供消費之貨品,均適用本案指引。相關重點摘述如下:

一、臺灣產品課徵301條款關稅之申報稅號

(一)9903.05.75
 臺灣產品之第一欄稅率(即最惠國待遇稅率,MFN)從價稅率或等值稅率達10%以上者,原則上不另加徵301條款關稅;適用特定豁免稅號之產品除外。

(二)9903.05.76
 臺灣產品之第一欄從價稅率或等值稅率低於10%者,應加徵301條款關稅,使總稅率達10%;適用特定豁免稅號之產品除外。

(三)臺灣產品專屬豁免關稅申報稅號:

  1. 9903.06.14: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j)(10)(i)款規定之臺灣產品。 
  2. 9903.06.15: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j)(10)(ii)款規定之臺灣產品。 

相關產品稅號請參閱附件稅號清單第30頁。

二、適用所有經濟體產品之豁免申報稅號

(一)9903.05.85
 美東時間本年7月24日凌晨12時01分前已裝船並進入最終運輸階段,且於本年7月28日凌晨12時01分前申報進口供消費,或自保稅倉庫提貨出倉供消費者。

(二)9903.05.86至9903.05.87
 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b)款及第(c)款規定之特定豁免產品。

(三)9903.05.88
 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d)款規定之民用航空器及其零組件。

(四)9903.05.89
 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e)款規定之製藥相關產品。

(五)9903.05.90
 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f)款規定之鋁、鋼、銅及其衍生品、客車與輕型卡車及其零件、中重型車輛及其零件、木製品及半導體相關產品。

(六)9903.05.91
 人道救援捐贈物資。

(七)9903.05.92
 資訊類材料,包括出版品、電影、唱片、照片及藝術品等。

三、自由貿易協定及外貿區相關規定

(一)針對與美國簽有自由貿易協定(FTA)之經濟體,設有專屬申報稅號。例如符合美墨加協定(USMCA)規定之墨西哥及加拿大原產免稅產品,得豁免本案301條款關稅。

(二)除符合「國內地位(domestic status)」定義之貨品外,所有適用本案301條款關稅之貨品,自實施日起僅能以「特權外國地位(privileged foreign status)」進入美國外貿區(FTZ)。

四、進口摘要表(Entry Summary)稅號申報順序

  1. 第98章稅號,如復運進口貨品。 
  2. 第99章附加關稅稅號。 
  3. 貿易救濟措施,依序填報301、122、232、201條款關稅及201條款關稅配額。 
  4. 第99章替代關稅稅號,如雜項關稅。 
  5. 第99章其他配額稅號。 
  6. 第1章至第97章一般貨品稅號,完稅價格應申報於此項。 

隨信檢附海關指引及稅號清單,敬請貴公司依實際輸美產品及交易情形詳加確認;如涉及報關或稅則適用,建議另洽美國進口商、報關行或專業顧問協助判定。

聯邦公報公告資料請參閱: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Press/Releases/2026/FLIP%20301%20Investigation%20Final%20Action%20FRN%207-23-26%20FINAL.pdf

以上資訊敬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