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針對職場霸凌的直接法律規範,是依據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增訂的「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並將於2026年7月1日正式上路實施,依據職安法第22條之1最新規定,稱職場霸凌者,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其核心要件有四點;主體關係: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行為界線: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行為態樣: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或行為。若情節重大,則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限制。造成後果:導致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常見的法院認定樣態包含:肢體霸凌:不友善的肢體接觸或威脅施暴。言語霸凌:公開羞辱、恫嚇或貶低人格的言詞。關係孤立:惡意散佈八卦謠言、社交上長期孤立排擠。職務剝奪:刻意交辦不可能完成的工作,或刻意分配與能力不符的極低階工作。
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雇主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時:(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二)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三)對申訴事件進行調查;申訴人有意願者,得予協調,如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雇主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二)依被霸凌勞工意願,協助其協調或提起申訴。(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四)依被霸凌勞工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新法將職場霸凌從過去的行政指導,全面提升為「法律強制層次」,大幅加重雇主責任:雇主若未建置防治機制、未設申訴管道,或知悉後未採取有效處置,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情節嚴重者,可依事業規模加重至450萬元,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若霸凌者是公司「最高負責人」(如董事長、總經理),勞工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外部申訴,外部調查被申訴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公司內部申訴「無時效限制」(公司不得自訂期限);向地方主管機關外部申訴,為霸凌行為終了後3年內,若期間離職,則自離職後 1 年內仍可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