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所以特別休假屬於勞工的權利,勞工可以自行排定休假日期,雇主原則上應予尊重,除非有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才可拒絕。然而如果勞工已經事先排定特別休假,遇到天然災害如颱風而放假,此時應該如何處理;若是讓勞工請休特別休假,在颱風假勞工免出勤義務之下,勞工難免有被吃掉一天特休假的感覺,況且颱風假法令沒有強制雇主一定要支付薪水,這時應該怎麼辦呢?
針對勞工事前已請特別休假,遇颱風天無須出勤可否跟公司提出銷假此問題,勞動部認為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請休假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颱風來襲勞工可不出勤之日非屬例(休)假性質,該日如勞工原已排定請(休)假,是否應予銷假,法無明文規定,應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由此可知,當特別休假剛好遇到「颱風假」時,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必須自動銷假或延後。依據勞動部的解釋,這種情況通常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首先已排定的特休假仍然有效,特休假是一種「形成權」,只要勞工提出並獲准,就會生效,不需要雇主再同意。即使遇到颱風假,法律上並不會自動取消。其次勞資雙方可協商,若勞工希望保留特休假天數,可以與公司協商「銷假」,改成請颱風假。公司是否同意則取決於公司工作規則或勞資協議。最後公司內部規則優先,若企業內部有明確的工作規則或管理辦法,通常會依照該規則處理,例如是否允許員工在颱風假期間取消已排定的特休。
關於實務上的參考,如果勞工不主動提出銷假,特別休假就會照常扣除,即使當天因颱風停班。若勞工希望保留特休,應盡早與公司提出「銷假」或「改期」的申請。雇主若同意,則颱風假當天不會扣除特休天數。簡單地說,特別休假由員工排定,但遇到颱風假時,是否能取消或改期,必須透過勞資協商,法律並沒有強制規範。如果勞工請特休當日薪資照常發給,如果改為颱風假則看公司規定有無薪水。
必須注意的是,雇主不能因為颱風假扣勞工特休。在颱風發生時,如果工作地或居住地的政府宣布停班,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也不得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別休假來抵充颱風假,並且不得扣發工資或給予不利處分。因此,雇主在颱風假期間不得強迫勞工使用特別休假來抵充颱風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