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11月20日公告勞工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草案提升勞工之普通傷病假權保障,也同時修訂為照顧家庭而請事假可採小時請假、不可因請假影響全勤獎金等重點,同時明定115年1月1日起實施。該草案被認為與近日長榮航空公司孫姓組員病故事件有關,為避免勞工產生抱病上班或不敢請病假之情形,使勞工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平衡,並保障勞工病假權,勞動部公告勞工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規定意旨,定明勞工如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勞工因家庭成員必須親自照顧而請事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增訂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勞工於釋明遭
受不利處分之事實後,雇主負舉證責任;定明雇主考核應有合理之綜合考量。(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四、定明本規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其中最重要者當屬修正條文第9-1條,該條文內容如下:第 9-1 條: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其請普通傷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第一項)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日數者,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第二項)
修正條文第9-1條明定勞工請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為不利之處分,例如扣發全勤獎金,影響考績等;再者考量勞工舉證困難,課雇主於勞工釋明遭受不利處分之事實後,應負舉證責任;同時規定雇主考核時應以勞工之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最後規定全勤獎金應訂於工作規則、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讓勞工明確知悉。雇主扣除全勤獎金應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如有因請病假扣除全勤獎金,不得對未足月請病假有全數不予發給情形,避免造成勞工因恐懼不利益而不敢請病假。本次修正規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