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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務專欄】彈性育嬰留停及家庭照顧假新制介紹

以往育嬰留職停薪受限於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換言之每次申請不得低於民法定義中的一個月,所以實務上的認知便是育嬰留職停薪是以月為單位。然而考量到勞工時常工作與家庭難以兼顧,避免勞工因照顧家庭離職,解決雇主因尋找替代人力資源所面臨的成本以及緩解勞雇緊張之關係。1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育嬰留職停薪新制將規定「育嬰留職停薪以日申請」及「家庭照顧假以小時計」,使勞工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合併不超過30日,期間有8成薪資補貼;家庭照顧假與因照顧家人的事假,放寬得以「小時」為單位申請,且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

    新制的彈性育嬰留停除了保留每位子女最長2年的育嬰假,另外增加勞工父母雙方各自三十日的彈性育嬰留停額度,勞工可以「日」為單位來申請。未來勞工可以在原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內選擇以日為單位提出申請,天數則為30日以內,可在育嬰假總額度內運用。然而須注意以日為單位的育嬰留停應於5天前提出申請。但若遇到子女臨時生病、停課等緊急狀況,例外可於1天前提出。該項規定為幫助雇主安排替代人力,因此勞工原則應於5日前向雇主提出申請,有臨時需求則必須明確列出事由(如子女生病、停課等)因才可以於前1日向雇主提出申請。勞工申請彈性育嬰假期間,可以向勞保局請領請假期間8成津貼及薪資補助之育嬰留停津貼。

    勞工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雇主本就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以日為單位來申請的彈性育嬰留停亦同。

    針對彈性育嬰留職停薪以日請的期間是否計入年資之問題,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本次彈性育嬰留職停薪新制雖然是以日申請,但本質上仍屬於留職停薪,因此該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另外家庭照顧假也由日改為可用小時申請,原先的家庭照顧假每年共7天額度並且併入事假計算,115年1月1日後勞工可以將家庭照顧假從以半日及全天為單位,改為以小時為單位請假,換言之一年最多可有7乘8等於56小時的家庭照顧假可供運用。雇主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或為任何不利益處分。/FS01/FilePath/490/relpic/11546/15057/8361bff7-1d3d-4489-ab8a-bf3abc0eb8c6.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