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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務專欄】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外國人從事工作解析

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容留」的意思指的是收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的是提供勞務或任何形式的工作,該條意旨係要求收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必須為合法行為,否則即構成違反該條要件,可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

    既然如此,使外國人合法從事工作之要件究竟為何?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人在臺工作採「許可制」,必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一般的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外國人、學校教師或家庭幫傭,必須在聘僱前就事先申請工作許可,無法臨時進用,且只能從事許可的工作項目。(就業服務法第46條)若是外國留學生持勞動部核發的工作許可來應徵,必須有外僑居留證。

    如果非法容留或聘僱非法外籍勞工,在當事人與非法外籍勞工不構成聘僱關係的情況下依據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及第63條開罰,若具備聘僱關係,則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其法律效力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相同,同樣依照違反就業服務法第63條處以罰鍰,還應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的一部或全部。所以無論與外籍勞工是否存在聘僱關係,只要未依據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仍屬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之非法容留外籍勞工行為。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規定,按就業服務法第43條明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亦即本法對於外國人在我國工作係採許可制。「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再者,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 0910205655 號令,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係指「自然人或法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有未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於某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而言。至於有無聘僱關係,應依客觀具體事實認定,如該外國人有勞務提供,而該自然人或法人對之有指揮監督關係,或有勞務報酬之約定者,則同等於聘僱關係存在。所以如果是無償提供工作,例如基於友情協助之情況,同樣在禁止範圍內。/FS01/FilePath/490/relpic/11546/15033/ac9ce3ec-4498-4752-8e15-461067c129fb.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