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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務專欄】特殊加班與停止假期的構成要件說明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這稱為特殊加班;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這稱為停止假期。


        勞動基準法對於每日加班上限與例休假日加班有強制規定,無法透過勞資雙方協商調整更動,即使勞工同意亦不得違反,此為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之本質,但在一些特殊的情況,還是可以不受單日加班上限與例假出勤之限制,也就是前述規定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天災」的定義是指因自然界之變動,導致社會或經濟環境有不利之影響者,我國常見者如颱風、洪水、地震等災害,包含事前的預防準備及事後的善後工作。「事變」則指因人為外力所造成社會或經濟運作動盪的重大事件,如戰爭、內亂、暴動、金融風暴、重大傳染病(如新冠肺炎所衍生之事變加班)等,「突發事件」則指影響勞資雙方利益重大,且不能控制、無法預見之非循環性之緊急事故。


        一般公司常見問題是,假如有員工臨時曠職導致沒人上班,可能會使公司蒙受損失,這種情況可否稱為「突發事件」而使員工加班。或是公司舉辦特殊活動,但來客人數遠超出預期導致完全無法消化來客數,前線人員蒙受客戶之極大壓力,這種情況是否符合突發事件之要件,這必須依照個案發生的狀況來認定,員工臨時曠職雖然是公司無法控制預期的情況,但公司平常本就應該預期有勞工可能因為緊急事故(如急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常到勤而設有標準作業程序與衍生之配套人力,這種情況即不符合突發事件的定義;公司舉辦特殊活動導致來客數暴增,只要屬於可得預見,有事先安排之可能(例如可事先增加臨時人員),亦不符合突發事件的定義。


      如果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勞工工作逾12小時,要在延長工作時間開始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事後給予連續12小時以上之休息。如果因而停止勞工假期(包含例假、休假、特休假等), 應於延長工作時間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再補假1天,方屬合法。/FS01/FilePath/490/relpic/11546/14995/a4398861-b932-4f75-83b3-fbe6a5c8e3e2.png